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供电设施的通告
(三府〔2009〕30号)
为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严厉打击破坏、盗窃供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和有效遏制破坏供电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此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供电设施,不得危害供电设施安全,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对于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造成输电线路跳闸停电的,应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造成大面积停电、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破坏、盗窃输电导线、变压器等供电设施的行为,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不得在已规划、在建或已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安全的建筑物、种植植物。违者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电力设施是全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镇(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主动劝阻和制止损坏供电设施行为,发现破坏、盗窃输电线路设备的,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或供电企业举报。
六、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供电设施保护的宣传,增强镇(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供电设施的意识。
七、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破坏、盗窃供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力度,严惩破坏、盗窃供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