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2007年至2009年凡符合区(县)农村集贸市场发展规划的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均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五条 符合资金扶持的农村集贸市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备基本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条件,在承担当地农民的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交易功能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市场占地规模原则上应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场地平整,主要交易场地和道路水泥硬化,其余交易场地和道路至少应达到沙石铺垫条件;集贸市场(不含集期市场)需具备必要的交易厅棚条件,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占地面积5000(含)-10000平方米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分行划市,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等大类商品分区交易,有必要的停车场地,人流车流通畅。
(三)环境整洁,垃圾集中处理,市场内有基本的雨污水排放设施,市场内或附近有必要规模的公共厕所。
第六条 对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地域范围内原则上只安排一个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对地域范围较大、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的乡(镇)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两个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七条 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内道路场地、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交易厅棚等经营设施建设以及基本的食用农产品检测检验设备购置。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集贸市场补助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升级改造总投资的50%。根据市场规模、设施条件,执行以下补助标准:
集贸市场(不含集期市场),市场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0万元;占地面积在5000(含)-10000平方米之间的,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资金不高于30万元。
集期市场,市场占地面积在5000(含)-10000平方米之间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0万元;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