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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7]76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农村集贸市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贸市场是指位于本市十个远郊区(县)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以当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集贸市场(含集期市场)。
  第三条 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采取财政与市场共同负担的办法,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财力情况安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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