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用房的建设途径。针对目前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现状和今后社区发展需要,社区用房的建设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凡是新开发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的住宅小区,规划和国土部门应根据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需设置社区用房时,社区用房建设应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必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社区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其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商品房建设同时报建、同时开发、同时无偿交付使用。其它未设置提供社区用房前置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以出售的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测算,向新罗区政府缴纳社区用房经费,专项用于建设或购置社区用房,具体折算标准为:(1)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折算;(2)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折算。
2、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或已通过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审批的在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规定设置的社区服务用房,按有关要求和标准扣除社区用房(本《意见》第一条第三点第一款规定)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后,剩余用房的产权由建设单位享有。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不同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用房,可由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的社区用房作为该社区的社区用房;其它项目的社区用房由建设单位按需提供的社区用房面积(标准同上),以本项目在交付使用时已出售的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测算,向新罗区政府缴纳社区用房经费,不再提供社区用房。
3、同一社区范围内,规划部门既没有已设置社区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也没有纳入城市新建或改造的住宅小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破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社区用房的,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应按照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帮助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并提供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由新罗区政府从收取的社区用房经费专项列支。
二、社区用房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社区用房建设标准。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600平方米,按照“五室、六站、一中心”(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群团组织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市民学校教室、社区服务站、低保服务站、社会捐助接收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计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活动中心)进行设置和规划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