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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六)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民办学校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受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管理、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十七)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十八)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强市”的基础工程,摆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管理和服务,大力营造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十九)强化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队伍发生的问题要界定责任,严肃处理。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管,要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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