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改善农村教师待遇。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县(市、区)域内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确保县(市、区)域内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适当提高农村学校(含教学点)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
建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教师制度,2009年、2011年,各评选100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教师给予每月300元奖励津贴。各县(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和教师隶属关系开展评选活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四、建立健全教师交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十)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根据《
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每学年初以学校(教学点)为单位核定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核定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总量及其结构比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所属中小学岗位设置的具体意见,学校根据具体意见制订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职工岗位聘用的核准,岗位聘用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兑现工资待遇。
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凡进必考、择优聘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新招聘教师的用编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新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公开招聘新教师考试的科目、内容和方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与教师职业特点,使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能够进入教师队伍。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负责本辖区所属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在学校之间的流动,并在1个月内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编手续;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资基金变更手续;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