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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鼓励农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南委发〔2009〕1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宣传引导。要鼓励农民到中心村镇集中建房,同时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组织引导,深入宣传中心村镇建设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中心村镇建设的认识,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增强农民投入中心村镇建设的自觉性。
  (二)注重科学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现有基础,统筹考虑人口现状、产业发展、交通网络、基础设施、功能配套等要素,进一步优化中心村布局,明确规划建设重点,抓紧做好中心村的经济发展、村庄建设、劳动力就业和基层组织建设“四个规划”,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中心村镇的建设规划,应彰显闽北农村建筑风格,体现文化内涵,提升建设品位。
  (三)注重提速提升。对已完成规划编制的中心村,要加紧启动建设,尤其是市级中心镇试点、中心村试点要加大建设力度,尽快取得成效。已经建起来或正在扩建的中心村,要加快完善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切实把中心村建设成为适宜人居、交通便捷、功能齐全、经济发达的新型农村,提高公共产品的覆盖率,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加大旧村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管理,保持整洁卫生,搞好绿化美化,优化人居环境。
  二、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以上的中心村,视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用、农民建房进度等情况,市财政给予每个村一次性资金补助,同时县(市、区)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扶持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助标准。
  1、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149户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15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3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7.5万元、15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7.5万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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