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县(市、区)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中旬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全市“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总后于11月底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政府安委会组织的综合督查。
四、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9〕69号)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本通知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有关重点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以及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客运维修企业、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水利系统水电站、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地质灾害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