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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3.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幼儿)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情况,建立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档案。要与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逐一签订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学校、老师、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引导学生不要乘坐无营运资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各地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学生上下学接送车辆有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专用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校车统一标识,校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14.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

  15.各地要组织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每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治及验收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重点对急弯、陡坡、窄路、平面交叉、高路堤、临水、临崖、过水路堤、漫水桥、桥梁护栏等位置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增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护栏、错车台等安全设施;对通过学校、集市、商店附近等人流较多的路段,要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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