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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加强农村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一是机动车、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必须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禁止抢越、逆向、超速运行。二是机动车载运超限超重货物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途经铁路道口必须提前通知铁路管理部门,在指定道口通过。三是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通过道口。四是严禁违法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和铺垫过道,非铁路道口、非道口地段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五是各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地方和铁路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教育宣传、整治处罚力度。六是加强对公路与铁路衔接部路面的整修,按照关于《公布〈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经交〔1986〕161号)规定,钢轨2米以外道路应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9.各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业(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10.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管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车辆标准和相关规定生产和销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单位,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公安交警部门和派出所要依靠村委会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车管部门要将农村地区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延伸至交警中队,从机制上解决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无牌以及驾驶人无证问题,为群众提供便利。

  12.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1年内累计2次超员、超速或1次超员20%、超速50%及以上的违法客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应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交通部门不再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力争2至3年内在全市实现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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