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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县(区)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要求将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自治区、市、县(区)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和自治区气象局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自治区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装备保障
  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森林防火指挥部都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自治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风力灭火机300台、灭火水枪1400支、扑火服装400套、对讲机10部、宿营装备100套。
  6.4 资金保障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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