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涉及诸多因素,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劳动和工会干部及基层劳资和工会人员中抽调得力人员,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主要承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政策咨询、培训协商代表或者受聘请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协商顾问等工作。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打造实力、平安、诚信辽阳,建设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职工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协商的企业,要依据《
工会法》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并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规范签订程序。
工商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要把工资协议及履行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协议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劳动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工资协议纠纷。
工会组织在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前提下,要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依法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企业工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职工的参与度;及时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工资协商的建议;组织召开好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工资报酬的权益。
市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建设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加强工资总额和工资手册的管理。银行对不办理工资手册的单位,不予支付工资性基金;税务部门对没有工资总额的企业,不执行职工实发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统计部门要及时掌握、分析职工收入分配变化情况;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工资总额的联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