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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二)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及劳动生产率提高情况,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基准线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弱的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增长。各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视为违反协议,劳动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
  (三)为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作用,各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定期自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履约责任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将落实工资合同条款的责任进行内部分解,纳入各岗位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进行统一考核和奖惩;公开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履行、检查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三、推进步骤
  从今年起,3年内在全市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今年集中抓好50户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2007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其中,百人以上企业建制率达到80%;2008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工资集体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已经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专项工资集体合同作为综合性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辽阳市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类企业依法推进工资协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定期研究和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指导性指标,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三)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低于”原则,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税限额的标准为人均1200元/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按实发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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