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级负责,密切配合。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相关部门的要及时移送;移送案件10日内处理未果的要报送监察部门处理,需实施停产治理和关停取缔的要提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产或取缔。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并监督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投入,安排落实计划内项目国家补助资金,指导并监督产业结构调整;经济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公安部门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和其他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并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强化监察职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强化责任追究意识,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以及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直接查办。要依法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开展信息发布,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安全情况,尤其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情况,要组织新闻媒体作深度报道,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特别是对饮用水安全问题,要向社会做到“三公布”:一是定期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二是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
辽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