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和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主要包括: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集中清理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集中开展矿山企业环境整治。主要包括:取缔、关闭在自然保护区等禁采区内采矿的矿山企业;坚决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尤其是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矿山企业;淘汰采用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的矿山企业;停产或限期整改尾矿贮存场所等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环保专项行动从6月起,至11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整治重点,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要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信息报送人员名单以及阶段情况报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及建设项目违法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要在每月10日前,将挂牌督办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法建设项目情况报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和集中整治,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0日)。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加强管理的长效机制,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对辖区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对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或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