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4.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区市中心城区要编制或完善消防专业规划,县级城市、县城关镇、重点镇要在城乡总体规划中设计消防规划专篇,并加以落实。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县以上城镇老城区市政消火栓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新城区、开发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60%;60%安装有市政管网的乡镇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并增设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要尽快达标。
5.推进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机制,推动农村消防工作新发展。加强村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以及乡村道路、饮水、能源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和实施。积极改善农村建筑防火条件,增强村民火灾防范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建设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达标活动,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开展“零火灾”乡镇、社区、单位争创活动。
6.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面完成900名合同制消防员征招任务,无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国家重点镇要建立配备消防车或具有灭火功能的多用途车辆的政府专(兼)职消防队。鼓励在距离消防站较远、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建立合同制消防队(站)。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强化保安员消防技能培训,在大型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推行兼职消防保安员制度。抓紧制定出台《江西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合同制消防队伍、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等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
三、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7.深入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消防产品四个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排查治理火灾隐患。重点查处违反“四个禁止”、不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等行为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合用场所、“六小”场所,整治“伪、劣、停、坏”建筑消防设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制度化,始终保持整治高压态势,减少火灾隐患存量。
8.积极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加强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工作,准确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同时,主动为单位整改隐患提供技术服务。整改过程中,对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和部位,必须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督促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值班看守,确保消防安全;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