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和改进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通知》(浙外出〔2009〕6号)精神,切实加强双跨团组管理。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照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执行任务应严格限制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团组规模不得突破规定,严禁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严禁短期内组织性质相同或类似团组赴同一国家或地区。严禁将同一团组拆分报批或征求意见。省、市有关单位下属或挂靠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公司等单位不得组织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严禁以“培训”名义组织考察、访问性质的双跨团组。严格履行双跨团组审核审批程序,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审核审批部门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有无明确的公务目的、邀请单位是否相对应、邀请函(电)是否真实有效、团组人数和人员结构是否与任务相符合、行程中公务活动是否作了足够安排、访问内容是否对口、在外停留天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重复考察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访问。纪检监察、组织、外事部门要利用和完善联合督查机制,对出访团组完成任务情况和是否严格执行批准日程等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对出访报告进行评估。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审核审批以及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
各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因故推迟出访,超过批件规定的出国(境)日期3个月以上的,派出单位须重新办理出国(境)任务和人员的审查审批手续。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公款出国(境)旅游情况的,既要追究团组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