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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教基〔2008〕6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在评价制度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现就我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工作的统筹,进一步完善学业考试、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全面、综合、多元的评价制度和高中学校多样化的招生制度。
  进一步推广“轻负担高质量”教学模式,探索建立有助于增强学生学习信心和兴趣的课堂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内容改革。从2008年起,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增加体育科目,体育考试项目、要求、形式、分值及计入总成绩的比例,由各市教育局制订细则予以明确。其他学科考试内容要体现新课改理念,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试卷难度系数控制在0.75左右,做到题量适中,不出现偏题怪题。
  由省教育厅教研室制订《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作为命题的依据。我厅将命题权授于各市和省教育厅教研室,各市可单独命题、联合命题或委托命题。
  三、进一步推进高中招生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长纪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的招生制度,不断提高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中的权重。
  全面推进重点高中招生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做法,2008年重点高中实际分配招生名额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50%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重点高中2008年、2009年、2010年招生名额分配方案,明确名额的分配比例、分配依据、录取办法和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要继续实行职业高中招收“直升生”、自主招收特长生和民族初中升学指标单列等招生方式,引导不同志向、兴趣和学业基础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四、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听力障碍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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