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榆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林字〔2008〕34号)
榆阳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榆区政林发【200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权属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你区余兴庄乡李官沟、常家沟和郝圪垯三个行政村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属国家所有。
二、关于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