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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1、客运经营者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向起点站所在地的运管机构填报《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意向表》或《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运力发展意向表》(见附件一、二)和可行性报告;接受意向表的运管机构对其所填报资料通过分析、审核后,认定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作为本级客运运力拟发展信息予以公示。
  2、县级运管机构运力发展信息公示后,对无异议的汇总后填写《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运力拟发展信息表》或《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运力拟发展信息表》(见附件三、四),于公示的当月中旬上报至市(州)运管机构。
  3、市(州)运管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审核,认定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作为本市(州)客运运力拟发展信息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于公示的当月中旬上报省局。
  4、省局汇总、审核后,组织召开全省客运管理工作例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协商平衡,认定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作为全省客运运力发展信息在湖南运管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市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信息和旅游客运运力发展信息,再在网上予以正式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信息,向相关省发函征询意见,经外省回函同意后再在网上予以正式公布。
  5、运力发展信息公示与公布的时间每年分别为三次。县级运管机构公示时间分别为每年2月、6月、9月的上旬;市(州)运管机构公示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7月、10月的上旬;省局公示和正式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8月、11月。
  (四)运力发展信息的公示要求:
  1、各级运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公示省际、市际客运运力发展信息,只公示运力发展意向表(见附件一、二)框内内容,不公示经营者。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提出运力发展意向的经营者所在的市(州)、县运管机构在公示运力发展信息前,要对经营者提出的运力发展意向和可行性报告认真进行审查、研究和综合平衡,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与道路旅客运输的供需平衡、市场稳定、节能减排等因素,对可能与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影响的班线,应当组织协商;对经营者在原有班线和线路重叠70%以上的班线上的运力发展意向,要对相关班线近连续6个月始发站平均实载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核查进站结算单等方式核查实载率是否达到70%,并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将调查报告和信息公示表一并上报市(州)运管机构。
  3、各级运管机构对公示有异议的运力发展信息,要进行全面详实地调查,在解决相关矛盾后,对确需发展的列入下一批运力发展信息公示范围。
  (五)按照公布的运力发展信息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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