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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三)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各级工商局专门成立国企改制登记业务指导小组,实行专人专件服务,帮助解决重组改制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十四)支持就业、再就业

  全市注册登记窗口统一设立“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服务企业稳定发展

  (十五)支持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新市场

  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的,企业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六)延长困难企业出资期限

  实行分期到资的企业,因暂时性困难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资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

  延长困难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首期15%注册资本已到位,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交付的,经批准允许其延长一年到资;原出资期限已延长,注册资本仍未按期缴足还需延长出资期限的,经批准可再予以延期一次。对因上述原因未申办年检的,予以补办年检手续,并免于对其违反出资规定和年度检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七)支持困难企业存续发展

  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允许予以保留主体资格。对停止经营活动、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在一年内债权债务确实无法清理完毕的,主体资格可延长一至两年。

  (十八)支持企业延续筹建

  对筹建期已满一年的企业,出具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证明的,筹建期可延长一至两次,每次一年。

  (十九)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支持企业用活股权资产;认真执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运用《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支持企业依法以商标专用权为质押获得贷款;运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促进企业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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