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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明投资,提交其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不再提交其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

  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简化外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除特殊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具有外资核准登记权的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

  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服务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支持外商投资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并允许其经营范围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用语。

  支持外商投资新兴行业。对外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且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开展多渠道经营。允许集团母公司或由其另行设立非法人销售机构,从事集团成员生产的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登记机关可按增加经营范围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形式予以办理登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新增的经营范围表述为“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业务”。

  (六)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

  对一般性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允许以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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