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2009年旅游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2009年旅游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市政府下达的2009年旅游工作目标责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保障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三明市2009年旅游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扎实推进2009年旅游各项工作,促进各县(市、区)旅游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根据年度下达各县(市、区)的工作目标责任,分四项指标进行考核,其中,综合指标完成情况40分、旅游宣传促销工作20分、旅游项目开发工作20分、旅游行业及安全管理工作20分。(具体考评标准附后)。
三、考核组织
(一)考核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参加。考核工作于2010年1月组织开展。
(二)考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考核指标,认真自查打分,并将自查结果(自查打分情况须提供相关的依据)于2010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旅游局。市考核组在2010年1月下旬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考评,并将综合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惩措施
(一)根据2009年旅游工作目标考核实绩情况,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凡当年度县(市、区)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考评奖励资格;凡当年度各县(市、区)申报奖励时,未提供真实情况和文字依据,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旅游工作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获得年度旅游工作考核前六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在下一年度的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工作不力,未全面完成年度旅游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结合年度绩效考核,视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