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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中,突出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所需要的必要经费。

  (二十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健全群众监督网络,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九、加大针对农民工问题的财政投入

  (二十七)保证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投入。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计划内的进城务工农民免费参加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各级政府给予30%的培训经费补贴。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标准,经认真审核后,在财政支出中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扶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二十八)要保证阳光工程的财政补贴资金。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市、县两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市培训工作实际,确定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全部采取培训券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对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按标准给予补贴,确保农民直接受益。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活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在全市优质普通高中设立“宏志班”,招收学习成绩优秀的贫困家庭学生,并免收学费、课本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保证学习优异的贫困家庭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各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投入,对“宏志班”学生予以学习和生活费补助。建立中等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援助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各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投入,用于解决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完善高校扶困助学制度,对高校贫困家庭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市财政安排政府奖学金,对成绩优秀的大学生给予学习和生活费补贴,保证每一名大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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