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我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只要有合法的住所(持有建设部监制的《房屋所有权证》)、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农民工中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具有高级技工、技师以上的职称及其他突出贡献的,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我市的县(市)区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农民工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应当申领《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就业、子女上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二十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只要其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经营权,就要将承包地还给其继续耕作。村级集体组织已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缩短承包期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采取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制或限制,也不能截留、扣缴或以任何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专查等多种形式,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要当日批办,当日立案,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复杂的责令20日内支付,情况简单的责令3日内支付,非常时期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过夜。
加强和改进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凡大规模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与农民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做好调解工作,并坚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秉公仲裁,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案件,要做到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开庭通知书、次日开庭审理,高效快捷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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