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要认真贯彻《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企业要依法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在监管对象上,要以矿业、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在保护人群上,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就近就便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
(十九)把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通过各种有效传播途径,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提高农民工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二十)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及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民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农民工中已婚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就近就便到所在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市计划生育指导所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一步改革避孕药具发放办法,农民工中已婚育龄夫妻持有《免费避孕药具领取卡》,可在全市城乡各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并享受免费咨询服务。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行工作,做好农民工孕情监测、信息沟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实行农民工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