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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四)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凡我市各类城镇企业在生产(工作)岗位使用的农民工,要随同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的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记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合并管理,纳入市场化运营,按实际运营收益率所得记入其个人账户。

  在我市城镇企业中断就业的农民工,转往异地再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其个人账户基金,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异地转入我市务工的农民工,在原地已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计算其前后缴费年限。

  参保的农民工在最后一个就业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继续在城市务工或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可按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回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转到农民工居住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与本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合并计算,领取养老待遇。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十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推进工业化进程,按照“二三一”的顺序,做大做强县域工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全面提升第一产业,不断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大力发展资源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工协作体系,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培育新的增长点;规划建设好县域工业。积极发展县域专业化产业集群,提高县域经济竞争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继续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传统行业的同时,以科技为主导、以知识为基础,加快发展新兴行业,逐步形成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综合配套、相互促进的第三产业体系。

  (十六)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积极调整财政基础设施投资结构,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确保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逐年提高,把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积极探索整合现有各项政府支农投资,加强政府支农投资对其他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中安排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各县(市)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对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学龄子女,要安排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接收,保证其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并在资金、政策上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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