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掌握劳动力培训需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培训与岗位对接活动;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具体包括拟定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和强化项目监管等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积极参加农民工培训工作;经济部门协助培训主管部门推动对招用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科技、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落实;工青妇等组织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富有特点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使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掌握在非农领域就业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参保农民工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变更手续。当前,要重点推进农民工集中、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十三)努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列入单位在职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其他单位再就业的,随同该单位参保。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由农民工本人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