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并向农民工公布;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在支付工资时要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照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两年以上备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公安、工商和工会等部门(组织),每季度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在《劳动用工登记手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内注明农民工的身份、数量、工种、合同期限等内容;与农民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劳动用工登记手册》中载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数、时间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农民工所从事行业和用工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特别是私有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率要在2007年底达到60%以上,2008年底达到70%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培训、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依据和验证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劳动用工登记手册》等资料。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五)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定年度就业总量计划中,增加农民工就业比例。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凡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在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民,均可按城镇劳动力管理。要健全全市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进城务工农民享受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相同的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健全和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功能。每年年初要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建立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源库,并做好劳动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涉及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限制性规定及收费项目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