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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及时调整和贯彻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底前,解决历年拖欠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技能转移;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二、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调整和发布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不同工种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得通过提高劳动定额降低工资水平。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工资增长机制时,必须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步增长。要逐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要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延长工时和安排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时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灼度,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结月清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专户管理;对于不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积极筹措资金,逐步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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