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力争达到城市维护税的8%。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车辆器材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应当列入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专项保障。要将消防后勤保障社会化所需人员及设施改造经费纳入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范围。将市辖区消防大队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各县(市)区每年要保证新建1至3支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8年底前,人口超过10万、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至10万,年地区生产总值1至5亿元的建 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全市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二)突出发展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根据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结合我市城市消防站建设发展实际,到2010年,全市还应征召18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文职雇员33名。要将现有消防监督警力全部充实到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征召的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
(三)巩固和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社区、农村消防力量。各部门、各行业要继续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任务。积极推动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底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尤其要在消防力量薄弱的村镇,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4050”人员、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或志愿消防队伍,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灭火器材和通信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到2010年,每个村镇、社区和100户居民以上村庄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联防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