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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没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有力地保障了辽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社会稳定。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仍然薄弱,社会消防管理能力和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认真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公安、安监、规划、建设等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和11月召开联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6〕82号)要求,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等部门处理。发改、规划、财政、城建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在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化学危险品泄漏,洪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空难,重大交通事故,建筑倒塌,恐怖袭击和破坏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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