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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重新核定的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按照同类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标准,将县级预防保健机构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经费及上划县管的乡级预防保健机构编制内防保人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给予安排。县、乡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公用经费按照其服务人口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项目)服务项目确定预算定额,预算定额不低于同类全额事业单位水平,足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预防保健工作正常运行。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其服务人口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核定并拨付补助经费。“十一五”期间,通过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对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医按其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年人均不低于1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所需资金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市政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工作。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预防保健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备。争取到2009年 底前,使全市农村三级预防保健机构的房屋和设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 农村疫情直报系统,保证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正常有效运转。
  四、合理设置机构,强化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乡(镇)预防保健机构。按照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每个乡(镇)设置1所预防保健机构。该机构可独立设置,亦可设在卫生院,设在卫生院的要相对独立,确保预防保健工作正常运行。要在完成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上划县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辽宁省乡镇卫生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辽编办发〔2003〕190号)有关政策,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人口数量的1/5000重新核定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在核定的总数内统筹使用,各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之间可互相调剂。每个行政村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1个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村可增设1个)。
  (二)理顺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关系,发挥农村预防保健网络整体功能。县级预防保健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本地区农村预防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任务;乡级预防保健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级政府领导及上级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乡(镇)预防保健工作和乡村医生培训与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在上级预防保 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村的预防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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