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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日

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具体包括: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第三条 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存与发展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五)公正、公开;
  (六)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
  (七)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
  (八)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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