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责任 抓好落实
为完成2009年度全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建设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协调、检查、督促等方面的工作,明确改造重建工作任务、时限和措施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
(一)各县(区)残联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审核把关,把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列入扶助对象,确保“安居工程”实施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和组织施工。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支持下,按照分散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用地应尽量使用残疾人原有的旧宅基地、空闲地(即未利用地)、山坡地等,并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相结合。要积极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跟踪监督,协调办理各种相关证件和手续。
(三)财政部门要从资金上给予支持,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以保证工程进度。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统筹规划,对《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办理要特事特办,并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照顾,能免则免。
(五)建设、规划部门要对“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选址办理房屋建设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严把建设质量关,并为残疾人免费办理《房产证》等证件。同时,要严禁“安居工程”住房买卖交易,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广电、电信、路政、自来水、电力等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要为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提供配套服务,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施优惠政策以及市、县、区制定的对残疾人优惠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残疾人“安居工程”在安装有线电视、水、电、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能免则免。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并依据本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细化服务承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的社会环境。
七、适用范围
今后开展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样适用于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新建、翻建、修缮或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