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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与企业资质相关的全部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核查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承接工程、不得申请资质。逾期未改正的,由资质许可部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部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八、新旧规定的衔接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09年7月31日。在过渡期届满60日前,企业应按《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提交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对于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部门给予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对于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过渡期届满后,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过渡期内,在《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按《规定》和《实施意见》执行。对于准予资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
  (三)过渡期内,在《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更名、遗失补证、两家及以上企业整体合并等不涉及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可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并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
  (四)过渡期内,对《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过渡期届满后,对达不到《规定》 要求条件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其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对于已取得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暂定丙级资质以及冶炼、矿山、化工石油、电力、铁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和通信工程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过渡期内企业可继续完成已承揽的工程项目,但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过渡期届满后,上述专业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辽建发[2001]96号)同时废止。省建设厅下发的相关文件中涉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申 报 企 业           (公章)
  填 报 日 期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和资质延续时使用。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内容,各页纸张如不够,可增加附页。
  四、企业在填写此表时,只填写与监理有关的情况。
  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报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此次申请内容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新设立□ 专业资质升级□

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

资质延续□   其他□

指标
  类别

序号

考核指标

标准值

实际值

达标情况

综合
  指标

1

注册资本

 

 

 

2

机构章程

 

 

 

3

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4

资质证书

 

 

 

5

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6

其他(重组合并、分立证明)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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