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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审批管理方式的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审批管理方式的意见
(辽市政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审批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国有土地征收主体   
  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土地征收工作。市、县(市)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土地征收专项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支出,随时满足土地征收需要。严禁将征地和拆迁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有关单位缴纳。
  二、实施工业用地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   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市、县(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本级规划、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包括工业用地在内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市、县(市)国土部门将工业用地计划细化落实到地块,会同本级规划、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对拟出让工业用地设计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制定出让(租赁)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三、执行出让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
  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土地等别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土地为7等,最低价标准每平方米288元;宏伟区土地为8等,最低价标准每平方米252元;灯塔市、弓长岭区土地为11等,最低价标准每平方米144元;辽阳县土地为12等,最低价标准每平方米120元。今后,市、县(市)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市、县(市)政府要按照此标准调整本地区基准地价,建立新的地价体系。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年租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还原,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5年期存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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