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招标投标档案内容包括:
一、招标备案手续
(一)项目建议任务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二、招标备案登记表;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原件副本);
四、招标方式核准单(如有);
五、招标公告(“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六、资格预审资料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预审名单;
(三)资格预审报告。
七、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
八、招标工作资料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登记表;
(三)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
(四)开标记录表;
(五)招标工作方案;
(六)补充招标文件;
(七)评标标准和办法;
(八)评标专家抽取表;
(九)工程量清标报告;
(十)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及汇总表;
(十一)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定标报告;
(十二)中标公示(“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十三)中标通知书(经过备案);
(十四)业主评价意见;
(十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六)中标工程合同(副本)。
第九条 对于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建设项目,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另增加如下资料:
(一)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二)管理机关做出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书;
(三)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封皮和表格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单项工程的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投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