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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发挥招标投标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上述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地反映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档案建立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编码清晰,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存。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设备采购阶段等分别组卷归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留存,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一式二套,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一式三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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