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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单品牌竞价采购时,连续15次以上报价没有一次被确认成交的;
  (二)单品牌竞价采购时,各个供货商报价完全一致累计在15次以上的;
  (三)累计15次以上不响应采购单位发起的网上采购行为的;
  (四)逾期确认、发起采购事项,或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累计在10次以上的;
  (五)累计3次以上的网上报价高于市场价格;
  (六)不按时申报或更新网上协议价格,或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上协议价格被系统自动替换调整3次以上的;
  (七)已经网上确认、约定的采购事项无故不执行,或没有按承诺或双方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售后服务)累计在3次以上的;
  (八)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或轮流成交的;
  (九)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十)在网上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一)向采购单位或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累计10个以上采购单位加权平均后的“满意度指数”低于60%的。
  “以上”中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被取消资格后,省采购中心可以从参加本期协议定点项目的候选供应商中,按评审得分排序从高到低补选协议定点供应商,并对其投标报价、折扣率、产品型号配置和承诺服务等进行重新审查、商定,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协议定点供货商被取消资格的,其授权供应商应按规定重新推荐其他供货商进行补充,经省采购中心审查确认后予以公布。同一品牌累计有2家或2家以上供货商被取消资格的,应同时取消该品牌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的协议定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协议定点有效期内,如供应商未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至(十二)款规定的各种情形,并发生第(一)至(四)款规定的各种情形累计少于5次的,且“满意度指数”超过90%、网上采购成交量较大的,该供应商可直接或优先取得下一期协议定点资格。直接取得协议定点资格不得连续超过3期。
  第四十七条 采购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采购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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