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可如实对供应商提供的协议定点项目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并由系统自动统计为“满意度指数”后在网上实时予以公布。
“满意度指数”评价标准及方法在系统中提示说明,采购单位网上采购完成一次则可评价一次。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未评价的,系统将自动取消该次采购评价。
第三十九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如发现产品或服务有质量等问题需要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可从网上向其反映,供应商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响应。采购单位如对供应商答复或售后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省财政厅或省采购中心反映。经省财政厅或省采购中心调查属实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采购中心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对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协议定点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抽查验收。如发现供应商和采购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串通报价、以次充好,以及故意刁难、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网上予以曝光。
第四十一条 采购成交结果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取消。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确需取消采购成交结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由一方提出,报省采购中心审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取消该次采购结果,并按成交金额恢复该项目的网上可用采购预算。如有违规行为的,应追究违规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系统将根据上月实际成交价格,自动计算各协议定点产品或服务的上月平均成交价格,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当该产品或服务的上月平均成交价格低于网上协议价格一定幅度的,系统将自动把上月平均成交价格替换调整为网上协议价格。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对网上采购活动和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省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咨询、查问。省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如实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协议定点有效期内,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系统记录或举报查实的,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同时取消其本期协议定点供应商或供货商资格,并在下一期省本级协议定点项目采购活动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在网上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