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联系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如有异议的,可与采购单位进行电话等方式沟通,经沟通后确需修改相关信息的,应将采购联系单退回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提交,直至双方一致确认同意。
第三十二条 联系单一经供应商确认,该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就应按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采购服务。但当遇到紧急情形时,经双方协商一致,供应商也可先提供采购服务,后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采购完成后,供应商应将实际发生的采购数量、最终成交金额、优惠或增值服务金额等填入采购结算单后,并从网上提交采购单位审核、确认。结算单经采购单位确认后,供应商应及时从网上向采购单位发起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支付
第三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同意后,成交供应商应将电子采购合同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盖章,连同采购的产品和合法销售发票一起,在承诺的供货期内及时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书面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审核盖章后,双方各留一份存档。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当场对供应商送达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由验收人员签名后退回供应商备查。验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把电子采购合同备案到“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内网系统)”,并作为支付的凭据。
第三十六条 对采购次数频繁、金额较小,或已经签订其他形式书面合同的项目,可以以采购结算单代替采购合同。供应商应凭双方网上确认的订购单或联系单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将销售发票、验收单和其他形式的书面合同作为结算单附件扫描录入后从网上提交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确认完成后,系统将自动把结算单备案到“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内网系统)”,并作为支付的凭据。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按规定通过“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至供应商;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向供应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