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候选成交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省采购中心应当审查不予通过,并确定本次网上竞价采购结果无效,并退回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竞价采购,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对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否则应按规定追究省采购中心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价结果经省采购中心审定通过后,成交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网上向采购单位发起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或其供货商应当积极参与网上竞价采购,并及时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报价。当规定时间内没有所选品牌的供应商或其供货商进行网上报价的,系统将自动确定该次网上竞价采购失败,采购单位应当重新发起询价。同时系统将自动记录相关供应商的网上报价行为,并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节 直接订购
第二十五条 直接订购是指采购单位在协议定点范围内择优选定一家供应商的产品,通过系统直接向其发起订购单,该供应商从网上确认订购产品和价格的行为。一般适用于产品单价较低或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协议价格即可作为实际成交价格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在网上选定一家供应商的产品,并填写直接订购单,包括订购产品的型号配置、本次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送货地点和采购联系人等事项,并经单位内部审查批准后,从网上直接向该供应商发起订购。
第二十七条 直接订购协议价格可以直接作为实际成交价格,但如订购产品数量较大的,采购单位应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应当先通过当面协商或电话沟通等方式商定最终成交价格后,再通过系统对其发起订购。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接到采购单位订购单后,应及时在网上确认订购信息。订购单一经供应商确认,该供应商及其确认的价格即为成交供应商及该订购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供应商可立即从网上向采购单位发起采购合同。
第三节 协商采购
第二十九条 协商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可事先通过当面交流或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供应商协商确定所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单价和服务要求等事宜,再通过系统向其选定的一家供应商发起采购联系单,该供应商从网上进行确认,并最终以实际发生的采购量来确定实际成交总价的行为。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事先难以准确预计、采购单价可通过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项目。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可事先就有关采购事项与意向供应商进行充分协商,初步择优确定后再在网上填写采购联系单,包括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内容、预计采购数量、采购单价和采购联系人等事项,并经单位内部审查批准后,从网上提交该供应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