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至采购单位发起询价的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把各采购单位选购的同一产品(非标配产品将按网上公布的配件价格调整为标配产品)合并打包,由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或供货商按采购总量进行网上竞争性报价。
在竞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如多次报价的,以其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未登录系统或因故未报价的,系统将自动记录未报价次数,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至供应商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按以下成交原则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及拟成交价格,并提请采购单位确认。
单品牌竞价的成交原则:同品牌同配置产品,以报价最低的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供货时间最短的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当报价和供货期均相同时,则以报价时间最早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多品牌竞价的成交原则:同档次同配置不同品牌产品,以综合报价分最高的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当综合报价分相同时,则以供货时间最短的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当综合报价分和供货期均相同时,则以报价时间最早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综合报价分是指以产品最低报价和最低折扣率为基准,将报价分和折扣分各乘一定的权数计算后相加得出。具体计算公式为:综合报价分=(基准价/供应商报价)×价格权数+(基准折扣率/供应商折扣率)×折扣权数;折扣率=供应商报价/协议价×100%。
具体报价和折扣权数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采购中心提出,由各竞价供应商投票后,以票数最多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当候选成交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单位委托价格的,系统将自动确认成交,并提交省采购中心审定。
当供应商报价高于采购单位委托价格的,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操作,逾期未确认的系统将视同采购单位确认成交,并提交省采购中心审定。采购单位确认“不同意成交”的,可再次选购产品并发起询价,或撤消本次竞价需求并退回“待采购”状态;当采购单位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可申请“市场采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经省采购中心审核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直接向市场采购,同时省采购中心应向省财政厅提出对相关供应商的处理意见。
委托价格由采购单位根据市场调查询问或自己已掌握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在填写询价单时自行设置,但不得高于协议价格。
第二十二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单位确认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单位确认成交的竞价结果进行审定。逾期未审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审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