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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须凭“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证书)从事网上采购活动,并对网上采购的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CA证书由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按规定自行向法定的数字认证机构申请领取,费用自理。

第二章 供应商及其产品服务信息维护管理

  第七条 协议定点项目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和服务,应当由省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产生,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公布。
  第八条 中标结果确认后,省采购中心应当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并将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和服务信息统一纳入协议定点项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录入、维护供应商及其产品和服务信息,并根据生产情况和市场行情,及时主动地调整和更新协议定点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技术配置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入库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
  凡涉及协议定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技术标准、服务承诺、业务资质等重要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履约、服务等重大信息的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变更,并向省采购中心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经审核后发布生效。其他一般信息由供应商自行维护、系统实时更新。
  第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授权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当地的供货商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该供货商应当经省采购中心审查确认后统一入库管理,同时系统将根据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的用户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的网上用户名及用户权限由省采购中心按规定开设和赋予,供货商的网上用户名及用户权限由授权供应商按规定开设和赋予。
  第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网上采购活动,包括对供应商及产品服务信息的维护管理和网上采购业务的处理等事务,并可对协议定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适度宣传,发布其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等,并对网上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网上发布的所有协议定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并向省财政厅、省采购中心举报反映。省采购中心应当对协议定点产品的价格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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