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已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贸局提出技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贴息项目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贴息申请材料包括: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备案证、上年度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帐单、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完成3个月内提出技改竣工验收申请及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补助申请材料包括: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证明材料、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凭资金计划通知及请款报告到市财政局办理请款手续。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不定期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技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技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