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属如下范围:
(一)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四)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循环经济的项目。
(五)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七)中小民营企业项目。
(八)现代物流及商贸流通等服务领域重大项目。
(九)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核心技术给予重点倾斜。
(十)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七条 申请技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八条 技改资金使用分贷款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是指市财政对已取得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利息补贴。
(二)补助是指市财政对运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进行投资补助。包括下列情况:
1. 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实际已实施完成,且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不超过30%)的技改项目;
2. 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有关项目及重大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贴息补助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条 得到本市技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及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申报的重点项目,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技改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实施技改项目的企业填妥有关申请表,送市经贸局进行备案。市经贸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