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交[2008]74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构建监理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特制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反馈厅质监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规范监理行为,治理监理领域商业贿赂,构建监理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环境和土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行业,其范围包括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监理招标投标、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理人员考试等。

  第三条 规范监理行为应与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相结合、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建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相结合。

第二章 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第四条 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应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开设的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内容应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监理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如经核实,监理企业造假或参与造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条 监理企业资质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在通过专家现场评审的基础上,经厅质监局审核并公示后,由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专家评审组人员一般由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中的3至5人组成。厅质监局和申请人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派人作为观察员和列席人员参加。观察员负责对评审组和申请人的双向监督。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六条 专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