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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3、实施单位:各级公共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开展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是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省直机关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在抓好机关自身节能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全省节能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创新节能管理模式,加强节能监督,共同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 做好重点能耗单位能耗公示
  在规范能耗统计报表工作的基础上,将重点单位用水用电和公务车辆用油等耗费指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使公示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 加强节能工作检查
  省直机关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加强管理监督,挖掘节约潜力,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调研和检查力度,充分调动各单位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 推行能耗定额管理
  省直机关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根据不同单位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同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加强政府机构公用经费的定额管理。
  (五) 广泛宣传
  各级公共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简报等媒介广泛宣传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义,宣传国家资源节约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科学知识,表彰先进典型,曝光资源浪费行为,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定期编辑节能工作简报,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学习交流节能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不定期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管理培训。
  节能工作任重道远,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带头节能,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云南省公共机构2009年能耗审计和节能试点示范单位名单

  附件
云南省公共机构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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