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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

  (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绩效评价。

  (四)经有资质审计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开办费补助须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

  2、申报专项资金绩效奖励、风险补偿须提报:

  (1)与协助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及贷款担保总额确认书;

  (2)与被担保贷款企业签订的协议书;

  (3)担保贷款企业汇总表;

  (4)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须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文件或财政部门的拨付单。

  4、申报税收支持须提供纳税明细及税务部门纳税凭证复印件。

  5、申报其他补助由市担保业协会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助金额,并在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计划。市、区县财政局分别按计划的 50% 向相关担保机构拨付绩效奖励、风险补偿和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资金。

  相关担保机构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拨款后,持拨款证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担保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有关担保业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并暂停享受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配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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